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松岭区人民政府、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2702执48号
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松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小扬气镇。
负责人:金广丹,职务区长。
被执行人: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法定代表人:石卫华,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兴安岭松岭区人民政府与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24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法定代表人石卫华已死亡,同时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松岭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孙兰仁
审判员 赵 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明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