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591执恢25号之八
申请人:**,男,1983年7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石卫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525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责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8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阿其图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何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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