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7101执2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执行人:哈尔滨宾西铁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56721003463,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宾西镇宾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健。
被执行人: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团结街229号。
法定代表人:石卫华。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宾西铁路有限公司、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7101执2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树忠
审 判 员 李伟勋
审 判 员 王 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晓丽
书 记 员 李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