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84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执行人苏州陈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板桥发达路东腾飞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7051186X5。
法定代表人:陈洪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陈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苏州陈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秀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张凤鸣
书记员 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