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03执4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程宇,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速仕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林荣琪,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蓝田工业开发区富顺光电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28586668C。
法定代表人:陈建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建顺,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速仕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建顺票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闽0603民初21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33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车辆、房产等相关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账户交易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厂房在本院其他案件中待处置。现因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嫚
人民陪审员 张伟鸿
人民陪审员 XX武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丹丹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