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内0403执17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王府大街**(辽河工程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7566822835。
法定代表人:王林,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403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95522.6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内0403执1745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