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404民初2716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技术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八家组团玉龙大街南皇家帝苑商业写字楼A-C段060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向超,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陶春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栾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