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邹继凤与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30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邹继凤,女,1959年7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惠州。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王府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邹继凤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430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邹继凤申请再审称,我和张国泉、田宝奎等人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我有证据证明(2019)内0430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保证我的利益不受侵害,特申请启动再审程序,要求撤销原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邹继凤不服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430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其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邹继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仲德
人民陪审员 郭志杰
人民陪审员 杨亚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