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24民初1286号
原告:李艳东,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林西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王府大街8号(辽河工程局六楼)。
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振喜,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勇,男, 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
林西县人民法院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李艳东诉被告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刘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李艳东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晓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可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