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韩彬、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1344号
原告:韩彬,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辉,内蒙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王府大街8号(辽河工程局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7566822835.
法定代表人:王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彬与被告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彬对被告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晓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