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范红秋、邢硕涵等与亿利首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申1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红秋,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硕涵,女,1997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政,男,2001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亿利首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663室。
法定代表人:赵晋灵,系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王府大街8号(辽河工程局6楼)。
法定代表人:王林,系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翁牛特旗水利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乌丹镇行政办公区。
负责人:孙宝才,系局长。
申请人范红秋、邢硕涵、邢政因与被申请人亿利首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翁牛特旗水利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4民终1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范红秋、邢硕涵、邢政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范红秋、邢硕涵、邢政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红秋、邢硕涵、邢政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金龙
审判员 静恩源
审判员 阎 明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东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