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4260号
原告:上海医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宾路18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于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兰,上海百一智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岩,上海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联科美讯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秋溢路428号1号楼301、302、316室。
法定代表人:李天天,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医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联科美讯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医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医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婷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居义良
书 记 员 金泓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