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民初2484号

原告: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1511工程指挥中心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胡勇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耘,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华,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三段7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准,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韶光,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系该公司岩土勘察技术顾问,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唐建平

人民陪审员  胡海平

人民陪审员  施丽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