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103民初1903号
原告: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鲁耀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骞,湖南天地人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军,系该公司工程部部长,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三段7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准,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韶光,系该公司岩土勘察技术顾问,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系该公司安全技术部部长,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投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勘查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5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原告将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花园安置小区A区桩基础超前钻项目发包给被告,由被告进行桩基础超前钻勘察工作。合同就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勘察任务与技术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2016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超前钻勘察报告,施工单位按照被告出具的超前钻勘察报告数据和结论进行桩基础施工。项目在进行桩基础抽芯检验时,发现检验的桩基持力层存在严重问题。原、被告双方及各方责任主体就桩基抽芯检测不合格问题多次进行专题会议,决定对涉案项目桩基础进行全数抽芯检测。经湖南湘建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湘建公司)抽芯检测,涉案项目474根基桩中有239根桩的持力层性状不满足设计要求,不合格率高达50.42%,且检测后发现,被告的超前钻勘察结论所反映的地质结构与抽芯检测反映出的地质结构严重不符。原告认为,被告所提供的超前钻勘察资料属于虚假资料。超前钻作业的目的是查明桩基持力层下不少于3d或5m范围内不良地质发育情况,为桩基础施工提供地质参考依据,指导桩基础施工。但被告却没有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工程勘察,勘察结论没有客观真实的反映涉案项目所在场地的地质情况,导致涉案项目桩基础施工出现质量问题。被告的超前钻勘察完全失去了指导桩基础施工的意义,原告与被告签署超前钻勘察合同的目的没有实现。原告为避免更大的损失,保证工程的质量,与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以及行业专家多次商讨研究后采取补救措施,对涉案项目桩基进行补桩加固施工,产生直接费用9319785.39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5.2.1、第6.1条之约定,被告提交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被告应对其负责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结合工程实际施工情况,综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延误的工期等各方因素考虑,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直接损失的60%即555万元,但被告一直拒绝承担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湖南勘查公司答辩称:一、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三、被告工作人员的差旅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四、被告还为原告打了20个稳定性钻孔,原告曾承诺支付5万元,请予以支付并承担违约金2万元;五、曲河花园A区二、三标90几个钻孔,原告尚有9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请求支付并承担违约金36万元;六、由于原告诬陷被告勘察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致使被告经营投标活动屡遭拒绝,请求原告书面道歉并登报;七、同意湖南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基本事实如下:2016年7月28日,原告经投公司与被告湖南勘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1、原告将曲河花园A区桩基超前钻项目发包给被告,由被告进行桩基超前钻项目勘察工作,被告自签订合同开始40日内应向原告提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场地地址勘察成果图和路线设计所需测量资料;2、被告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若被告未按规定勘察或提供虚假的勘察成果资料,一经查实,处以合同金额5-10倍的罚款;3、若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不合格,其返工勘察费用由被告承担。双方另就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取费标准及拨付方法、发包人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2016年10月16日,湖南勘查公司向经投公司提交了《永州曲河花园A区(安置小区)岩土工程施工勘察报告(超前钻探)》,结论为:1、根据本次施工勘察所进行的1343个桩孔超前钻探结果,拟建永州市曲河花园A区(安置小区)区域分布的下伏泥盆系上统佘田桥组(D3s)强风化灰岩、中风化灰岩地层,设计桩端在以下三倍桩径或不小于5m深度范围内无空洞、破碎带、较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作用;2、本次施工勘察揭露的各地层作为灌注桩桩端持力层时,其桩基指标建议按《永州市曲河花园勘察项目A区(安置小区)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中指标取值。桩长建议根据本次施工勘察超前钻探的具体钻探结果“钻孔柱状图”确定,桩端应嵌入岩层一定深度,并穿过溶洞,以保证桩端置于稳定的持力层上,并满足相关规程、规范及设计的要求;3、当相邻桩端持力层高差悬殊时,应适当调整桩长或作为适当处理;4、鉴于场地岩溶发育强烈,本次揭露到大规模溶沟(洞)分布,对高层建筑基础处治不利,基础施工时建议结合高层建筑桩基位置请有关专家及时加强验(坑)槽及逐桩验桩工作,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的岩土工程问题。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湖南勘查公司出具的超前钻勘察报告中每根桩的地质状况和桩位图结论,进行机械冲孔混凝土灌注桩的施工。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湘建公司进行桩基抽芯检测工作。2017年10月16日,湘建公司提交初步结论:11#栋共计检测72根桩,13根桩端岩土性状满足设计要求,其余59根桩端岩土性状不满足设计要求;13#栋共检测71根基桩,33根桩端持力层满足设计要求,其余38根不满足设计要求。永州市曲河花园(安置小区)A区项目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就桩基抽芯检测不合格问题多次举行专题会议,决定对涉案项目桩基进行全数抽芯检测。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湘建公司陆续出具了《永州市曲河花园安置小区A区三标段11#、12#、13#、14#、15#楼基桩钻芯法检测报告》、《永州市曲河花园安置小区A区三标段11#、12#、13#、14#、15#楼(扩检)基桩钻芯法检测报告》,显示在对11#—15#栋楼进行桩基抽芯检测的过程中,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桩基持力层性状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
2017年12月12日,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为永州市质监站)出具《关于冷水滩曲河安置小区三标段桩基施工质量问题的调查报告》,通过审查资料和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询问,查出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根据湘建公司对第三标段工程基桩抽芯检测的初步结论认定,冲孔桩施工单位及冲孔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对个别桩孔施工质量未认真负责,对终孔条件未按相应规范执行,对达不到终孔条件的也交付终孔验收;2、被告所提交的勘察报告结论中标注的6-8米厚甚至10多米厚的中风化灰岩持力层,而在抽芯检测中反映出的地基结构大部分是灰岩厚度不符合要求、溶洞、极破碎灰岩、沙卵石层等,而且不合格率极高;3、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超前钻探单位均存在较多的问题。永州市质监站建议:先由设计单位对该工程不合格的桩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方案,再由建设单位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对该处理意见和方案进行审查后,邀请相关专家就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确定可行后实施。同时,对被告所提交的勘察报告中持力层以下地质构造与桩基抽芯检测严重不符合问题的具体责任划分,应请业主单位委托相关资深的专家进一步确认,以分清造成此次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和相应责任单位。
2018年4月2日至4月13日,被告湖南勘查公司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了补充勘察工作,并出具《永州曲河花园A区(安置小区)岩土工程补充勘察说明》。结论指出:根据对比结果,补充勘察成果与超前钻探成果基本一致的桩有6根,占比37.5%;与抽芯检测结果基本一致的桩有3根,占比18.75%;与抽芯检测成果中桩长及桩底沉渣情况有差异的桩有8根,占比47.06%;与超前钻探成果及抽芯检测成果均有差异的桩有4根,占比25%。原告经投公司为避免更大的损失,保证工程的质量,与各方责任主体以及行业专家多次商讨研究后采取补救措施,对涉案项目桩基进行补桩加固处理,由此而产生直接费用9319785.95元。补桩加固处理后,湘建公司再次进行抽芯检测,并出具《永州市曲河花园安置小区A区三标段11#、13#、14#楼加固处理工程基桩钻芯法检测报告》、《曲河花园安置小区A区持力层情况说明》,内容载明所检测的桩基持力层性状均满足设计要求。
2021年5月17日,原告经投公司为查明事实,确认责任主体,向本院申请对曲河花园安置小区A区桩基础质量问题的原因及桩基础超前钻勘探成果资料是否真实、符合规范要求进行鉴定。本院遂委托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宏尚公司)进行鉴定。同年12月23日,宏尚公司出具《永州市曲河花园(安置小区)14#栋桩基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结论为:本次鉴定22根桩,大部分桩有质量问题,质量不合格比例为54.5%;其中1根桩底不详比例为4.5%;9根合格比例为41%。检验桩孔底下3倍桩身直径或不小于5m深度范围内无土洞、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结合提供的资料查阅,桩基础超前钻勘探成果资料真实,符合规范要求。原告经投公司认为,宏尚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缺乏客观公正性和完整性,鉴定结论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鉴定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遂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另查明,湘建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获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2020年8月18日,湖南湘建检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湖南湘建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6月29日,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变更名称为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经投公司与被告湖南勘查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关于被告湖南勘查公司是否存在瑕疵履行的问题。《永州曲河花园A区(安置小区)岩土工程施工勘察报告(超前钻探)》结论显示,所勘察的1343个桩孔底下的检验结果全部都是“无空洞、破碎带、较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作用”。该勘察结果是否质量合格,应在地基验槽过程中由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原告经投公司在此验收的基础上有权要求被告湖南勘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在庭审中并未提交五方责任主体签字的验槽记录,而仅以湘建公司所出具的一系列抽芯检测报告为基础,认定被告所提交的勘察报告质量不合格。本院认为,湘建公司出具的一系列检测报告系对灌注桩的检测,并非对桩端持力层的单独检测,且11#、13#栋抽芯检测初步结论提交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永州市曲河花园安置小区A区三标段11#、12#、13#楼基桩钻芯法检测报告》出具的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而湘建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才获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因此,上述初步结论和检测报告并不符合检测的资质条件,本院不予采信。永州市质监站出具的调查报告中有关超前钻勘察报告质量问题的结论,均基于湘建公司所出具的11#、13#栋抽芯检测初步结论,且永州市质监站在该调查报告中并未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该调查报告无法直接有效证明被告所提交的勘察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所提交的多份专题会议纪要,内容均为抽芯检测范围及就桩基抽芯检测不合格情况进行补救的讨论和意见,未明确桩基抽芯检测不合格与超前钻勘察报告存在质量问题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原告以被告在会议中未对抽芯检测结论提出异议并多次参与补桩加固处理的讨论为由,认定被告的勘察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同时,由于被告补充勘察成果中的桩长与超前钻探成果、抽芯检测成果不完全一致,导致补充勘察成果与超前钻探成果及抽芯检测成果之间均存在较大差异,相互印证性较差,无法有力证明被告湖南勘查公司与本案损害赔偿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告经投公司要求被告湖南勘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宏尚公司在鉴定报告中,仅以“结合提供的资料查阅”为由,得出超前钻探成果资料真实、符合规范的结论,该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且鉴定人员在庭审中也未进一步明确说明;同时,该鉴定报告的鉴定时间严重超过《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的规定,原告主张宏尚公司的鉴定报告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故宏尚公司的鉴定报告不得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650元,由原告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建平
人民陪审员  屈建林
人民陪审员  刘武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唐 莹
书 记 员  苏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