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9991号
原告: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兰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18号陇星大厦第2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6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兰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6元,由原告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