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104民初1102号 原告: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167号3**3-1,2室。现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18号陇星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2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建科院)诉被告甘肃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盛大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被告甘肃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检测费用52910元,利息27300.11元(2013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25日),合计79490.11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直至清偿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24日,甘肃建科院与甘肃盛大公司签订《兰州恒大都市广场地基检测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检测名称:兰州恒大都市广场地基检测;检测地点: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甘肃盛大公司在甘肃建科院提交的工程进度款上**,工程进度款金额为72800元,已付19890元。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管辖。后经甘肃建科院多次催要,甘肃盛大公司仍拖延拒付。为维护甘肃建科院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甘肃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72800元检测费用的金额无异议,对27300.11元利息合同中无约定,不应支持。甘肃建科院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甘肃盛大公司和甘肃建科院于2012年5月24日签订《兰州恒大都市广场地基检测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检测名称为:兰州恒大都市广场地基检测,检测地点为: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同成立后,案涉项目产生检测费用共计72800元,甘肃盛大公司于2013年12月向甘肃建科院支付19890元检测费用,剩余52910元一直未予支付。现案涉项目停工,甘肃盛大公司与甘肃建科院并未就案涉项目进行最终结算。甘肃建科院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甘肃盛大公司、甘肃建科院签订的《兰州恒大都市广场地基检测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合同价款201300元为暂定总价,按实际检测工程量结算。庭审中,甘肃盛大公司、甘肃建科院对于已产生72800元检测费用、已支付19890元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故对甘肃建科院要求甘肃盛大公司支付52910元检测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甘肃盛大公司提出的甘肃建科院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兰州恒大都市广场地基检测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结算完成后,提出书面付款申请后的15天内付清剩余检测费。截至诉讼时,双方并未就案涉项目进行最终结算,即该合同仍在履行当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甘肃建科院的诉请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对甘肃盛大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甘肃建科院要求甘肃盛大公司承担利息27300.11元,在双方签订的《兰州恒大都市广场地基检测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因此对甘肃建科院主张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甘肃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用52910元; 二、驳回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94元,由甘肃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