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26执197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23)甘1026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0681.5元(含执行费355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23)甘1026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的(2023)甘1026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