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2160号
原告南京大颂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47号16层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59469963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万利工业大厦三期西厂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9171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天津市金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京津公路东(天穆镇人民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97433198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大颂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金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大颂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颂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2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撤诉,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356.5元,由原告南京大颂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