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晚报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3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晚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路2号(深圳商报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丁时照。
被执行人: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2号楼1至2层商业104。
法定代表人:王建锋。
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183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晚报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六十五万三千六百零四元二角。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损失(其中第一期广告费以人民币八十一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7日起,第二期广告费以人民币八十一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执行人将广告费偿还完毕为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二万零二百三十一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