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发展有限公司

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晚报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3977号
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楼5层502-2。
法定代表人:刘体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庆,男,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晚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路2号(深圳商报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邓自强。
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晚报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吴 娇
书  记  员   谢华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