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晚报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传智天际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3480号
原告:深圳晚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路2号(深圳商报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邓自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显财,男,深圳晚报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传智天际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村陈家林甲2号B座B101。
法定代表人:王蔚,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民,男,北京传智天际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丙峰,男,北京传智天际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晚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晚报)与被告北京传智天际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智天际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深圳晚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传智天际公司支付深圳晚报欠款69 000元;2.判令传智天际公司支付违约金3450元;3.判令传智天际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8年8月20日达成《媒体合作协议》,传智天际公司委托深圳晚报于2018年8月30日在深圳晚报刊发广告,具体为:深圳晚报汽车专刊(普通版)刊出专访&产品一期,刊发规格为17*34.5CM。双方约定合作费用69 000元。深圳晚报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传智天际公司迟迟未付款。故诉至法院。
传智天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虽然传智天际公司注册地位于房山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村陈家林甲2号B座B101,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媒体合作协议》第八条争议的解决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甲方传智天际公司并未在注册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827实际经营。传智天际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租赁了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村陈家林甲2号B座B101房屋并实际在此经营,租赁期自2016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4日止。经本院核实,传智天际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实为上述地址,且涉案合同签订时间在传智天际公司的租赁期限内。综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传智天际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孔祥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