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3民终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泽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审第三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文教路4号楼四单元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泽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第三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人民法院(2023)青232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羊***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