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泽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3民终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泽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审第三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文教路4号楼四单元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泽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第三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人民法院(2023)青232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羊***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