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1民初2658号
原告: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9854397O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麻丘镇文教路4号楼四单元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5869190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7月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