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1民初2650号
原告:格尔木世谦机电销售部,经营场所青海省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TER53U。
经营者:***,男,2000年5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经理,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文教路4号楼4单元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5869190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码不详。
原告格尔木世谦机电销售部与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格尔木世谦机电销售部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进入破产程序,原告欲进行债权申报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世谦机电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7.1元,减半收取计2448.55元(原告格尔木世谦机电销售部已预交),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