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1民初2560号
原告:格尔木鑫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小岛屿中街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9U4H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麻丘镇文教路4号楼四单元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5869190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格尔木鑫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格尔木鑫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8日以被告已进入破产程序,原告欲进行债权申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尔木鑫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鑫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18.46元,减半收取计4459.23元,由原告格尔木鑫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