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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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2执2907号之一
申请人:***,身份证号:***,男,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执行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1136689.59元,因被执行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137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向被执行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年。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向申请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