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1831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坤,山东法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广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5994298X2,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泉源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黄广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远,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沂广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广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临沂广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临沂广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赵泽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韩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