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907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仕英,山东法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坤,山东法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广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郯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广文。
原告***与被告**、临沂广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状中的**,与身份信息不一致,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郁美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佩才
书 记 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