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472号
原告:山东豪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社区4号楼1**9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松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旅游路275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豪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山东豪程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豪程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豪程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山东豪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