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浙0483民初2296号
原告浙江华鹰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洁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鹰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浙江华鹰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亮
书记员 金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