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洁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洁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0522民初5900号
原告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洁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已庭外和解而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昌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 华
书记员 林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