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2635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原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德品路3号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9186475Q。
法定代表人:何就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恒德,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洁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5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792423633。
法定代表人:王萍。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原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洁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原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原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洁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原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1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12.7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原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彩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冯伟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