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民初6382号
原告:江苏新鼎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路688号880-882。
法定代表人:陈士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玉(受江苏新鼎强建材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万博商业广场14-303。
法定代表人:季培勇。
原告江苏新鼎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新鼎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鼎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新鼎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25元,由江苏新鼎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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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殷天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叶文杰
书 记 员 丁燕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