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向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中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91执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大农港路1216号26幢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7XWXN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MG8-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5052884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91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杭州中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因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浙0191执590号,执行标的为209751.18元及债务利息,另被执行人应支付本案诉讼费3912元及执行费426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进行查询,结果如下: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名下不动产;本院已多次约谈被执行人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限制出境措施。因被执行人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申请执行人已书面提交要求将被执行人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的申请书。本院另有大量以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正在诉讼中。由于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另查被执行人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名下无其它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将执行情况及执行措施以告知书及移动微法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后续的救济程序。 被执行人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9751.18元及债务利息,另被执行人应支付本案诉讼费3912元及执行费4265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91执5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破产,你方可作为破产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法院裁定不受理被执行人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破产,你方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施国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