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财保6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渠西路以西、***支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96557829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铜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26222649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泰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泰安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并向本院提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亦向本院提供了担保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