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81民初1809号
原告: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渠西路以西、***支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96557829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网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后省庄村繁荣大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493749473Y。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受理原告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网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网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