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茅山建设有限公司

***与***、句容市华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句后商初字第0149-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宋娟,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句容市华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下甸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茅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西环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与被告***、句容市华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茅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句容市华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茅山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句容市华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茅山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