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大光电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南大光电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合特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16执1607号
申请人南京南大光电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发路28号04幢。
法定代表人杨思军。
委托代理人邱奎霖,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合特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科创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张群芳。
申请人南京南大光电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合特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6)宁裁字第496-09号裁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南京合特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向南京南大光电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返还208万元货款并支付律师费90000元、公证费100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同日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执行笔录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启洽
审 判 员  章跃辉
审 判 员  赵 成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审判员  余 斌
书 记 员  许 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