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大光电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南大光电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南京合特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大光电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发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杨思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合特光伏技术有限公,住所地在**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科创大道**号号。
法定代表人:张群芳。
南京南大光电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南京合特光伏技术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6)宁裁字第496-09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仲裁委员会(2016)宁裁字第496-09号裁决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晓蓓
审 判 员  张彦智
代理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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