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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杭州居安地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民初5782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艺、徐诗豪,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居安地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塘********。

法定代表人:江林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保,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林奎,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居安地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小庆

人民陪审员  何 艳

人民陪审员  童江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钱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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