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民初5782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艺、徐诗豪,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居安地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塘********。
法定代表人:江林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保,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林奎,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居安地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小庆
人民陪审员 何 艳
人民陪审员 童江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钱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