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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杭州居安地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民初5782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艺、徐诗豪,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居安地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塘********。

法定代表人:江林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保,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林奎,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居安地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小庆

人民陪审员  何 艳

人民陪审员  童江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钱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