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安勘测有限公司

居安勘测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27民初3961号 原告:居安勘测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居安地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25240298H,住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南路56号2幢。 法定代表人:江林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千岛湖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淳安千岛湖鑫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056747920M,住淳安县千岛湖镇梦姑路99号1幢1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表人:***,***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居安勘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安公司)诉被告淳安千岛湖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新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268000元,并支付以26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原、被告签订《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委托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千岛湖玲珑湾旅居综合体地块南侧边坡地质灾害勘查与治理设计,约定费用148680元。同年12月20日,双方就上述项目签订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80000元。后因变更设计,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变更设计费按合同标准支付,即增加设计费220000元。后原告依约定完成了全部勘查、设计及监理工作。 2019年6月29日,淳安县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的破产清算,并指定***师(杭州)事务所为管理人。2020年8月20日,被告进行重整。2021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管理人申报债权,但管理人仅仅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勘查、设计委托合同》约定的148680元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的32000元进行了确认。 综上所述,原告依约完成被告的设计、勘查任务,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勘查费,故起诉。 被告答辩称,居安公司的诉讼债权已经申报、管理人审查、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后被法院裁定确认,居安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已不再具备诉讼资格,且居安公司的债权已经被法院裁定确认,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驳回起诉。具体如下:1、2019年7月18日,居安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类型为勘查设计费、监理费等,其所申报的债权可细分为五笔,分别为:玲珑湾旅居综合体地块南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与设计,申报债权本金148680元、利息24903.9元;千岛湖玲珑湾旅居综合体地块南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申报债权本金80000元、违约金1488000元;千岛湖玲珑湾旅居综合体地块4#住宅楼南侧滑坡勘查,申报债权本金60000元、利息8250元;千岛湖玲珑湾旅居综合体地块4#住宅楼南侧滑坡治理设计,申报债权本金80000元、利息11000元;千岛湖玲珑湾旅居综合体地块4#住宅楼南侧滑坡治理变更设计80000元、利息11000元。上述五笔债权申报的本金合计448680元、利息55153.90元、违约金1488000元,申报债权总金额1991833.90元。2、2019年10月8日,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居安公司的债权为普通债权222972.60元,并向其邮寄了《债权审查单》。2019年10月16日,居安公司向管理人出具《债权异议函》,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提出了异议。管理人收到其异议材料后,于2020年4月20日***公司邮寄了《债权异议答复函》,书面回复其异议不成立,理由如下:对上述第一部分本金148680元勘查设计费本金可确认,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委托合同》未对逾期付款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所以利息不予确认;针对第二部分,居安公司仅提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未提供监理完工文件等合同履行相关材料,故对管理人仅对根据合同约定预付的监理费32000元确认,违约金调整为年利率24%;针对第三、四、五部分债权,即千岛湖玲珑湾旅居综合体地块4#住宅楼南侧滑坡勘查、治理设计及治理变更设计费用,因缺乏被告公司对居安公司的委托手续或双方签署过的书面合同的材料,认定居安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债权成立,对该债权不予确认。3、2020年6月23日,被告公司以书面形式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编制《债权表》,将包括居安公司在内的16户债权人的债权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明确载明“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需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向管理人提交《债权异议函》,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天内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如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未在上述期限内提起的,视为认可管理人的审查结果,管理人将提请淳安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同时会议资料加粗下划线特别说明:“淳安千岛湖鑫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自本次债权人会议资料发出之日起届满10个工作日(2020年7月7日止)止。”居安公司收到会议资料后,未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淳安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被告公司、其他债权人也未就居安公司的债权提出异议或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4、2020年11月20日,淳安法院出具(2019)浙0127破7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包括居安公司在内的32户债权人的债权,其中裁定确认居安公司的债权为普通债权222972.60元。5、法院裁定批准被告公司《重整计划》后,管理人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经淳安法院审批,已于2020年11月13日进行了第一次分配,第一次分配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7%,对居安公司也进行了第一次债权分配,居安公司获得的债权分配额为15608.08元。 本院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2019年7月18日,居安公司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审核后于10月8日向其寄送《债权审查单》。2019年10月16日,居安公司向管理人出具《债权异议函》,之后管理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其邮寄《债权异议答复函》,告知其异议不成立。2020年6月23日,被告公司以书面形式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包括原告在内的16户债权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在《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中明确债务人、债权人如有异议的,应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天内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未在上述期限内提起的,视为认可管理人的审查结果,管理人将提请淳安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居安公司本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但却一直怠于行使该权利。2021年8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远远超过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应承担不及时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逾期视为认可债权审查结果,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居安勘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姣姣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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