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友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友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02民初132号
原告:辽宁友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京剧院小区10#307室。
法定代表人:由大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明琦,辽宁佩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清(系***岳父),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言,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友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辽宁友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友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友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计2230元,由原告辽宁友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徐赫彦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