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湖浔商初字第26号
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震泽镇桃花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1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55元,保全费人民币4175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9730元,由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