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5517号之一
申请人:昆山国产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正仪镇娄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2007133U。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03680946U。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国产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昆山国产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万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昆山国产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华保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昆山国产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