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国产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国产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9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巴商初字第0150号
原告昆山国产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正仪娄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鹏,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路58号。
原告昆山国产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国产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欧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高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