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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1866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楠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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