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11民初4294号
原告:北京引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办公B-221-A1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家港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引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8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引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