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02执保327号
申请人山东超越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鲁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楚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鲁1502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楚守强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颂菊
书记员 肖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