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强(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歆跃(聊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某某(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290号之一
申请人:歆跃(聊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顾官屯村村委会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文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申请人:**(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路南运河北岸精诚房产运河1号商业楼16单元1-3层116室一楼。
法定代表人:楚守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楚守强,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路南运河北岸精诚房产运河1号商业楼16单元1-3层116室一楼。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歆跃(聊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楚守强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歆跃(聊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楚守强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凤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