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汇鑫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绵阳汇鑫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迅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36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汇鑫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安路**。

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迅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金家林经济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吉,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汇鑫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13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确认被执行人四川迅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吉向申请执行人绵阳汇鑫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20万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786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手段对被执行人四川迅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吉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投资经营、工商信息、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张吉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房屋,本院已于2020年9月24日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三年,2020年9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因该房屋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查到被执行人张吉名下川B×××××凯迪拉克牌车辆,本院已于2020年9月27日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两年,2020年9月27日至2022年9月26日),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和住所地调查,截止2020年12月1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2020)川070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 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良凤

特别提示:申请对本案查封的房屋及车辆继续采取查封措施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